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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向法初论/张赞宁(10)
如果说,这种只受道德约束的医-患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即斜向法)的话,那么,斜向法的确立是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之上的;而纵向法和横向法的确立,则主要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都是不可信的,都必须受到制约”的基础之上的。这就是斜向法同传统法律(公法和私法)的最本质区别。
传统思维模式认为,只有法律才具有强制力,而道德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而且这种强制力只能由国家行使,其他任何团体、组识都不能行使。出于这种认识,在进入到法治社会的今天,认为必须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在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属于道德规范的行为,已越来越多地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尤其是医疗行为这种“人命关天”的行当,“没有法律的制约,怎生了得!”
然而,一旦将医-患关系纳入了(传统)法律调整的范畴,人们又发现好像走入了一个歧途,永远也找不到一个与之相配的法律。其实,问题就出在人们对法的认识的前提就是错误的。事实上,不管你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法律并不只有“公法(纵向)”和“私法(横向)”两大门类,除了“公法”和“私法”两大门类外,尚有内容更为丰富、调整范围更为广泛的“斜向”法律关系的存在。

六、斜向法是什么
若要给斜向法下个定义的话,笔者认为可以初步将其定为:斜向法是调整相对不平等主体之间,如宗教、党派、社团、行业、行会、单位及家庭等社会共同体与相对人之间,为了其自身的共同利益,建立在相互信赖基础之上的适用于社会共同体内部的一种民间契约。简言之,就是调整相对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斜向法律关系的法。其涵盖的内容包括除了公法(纵向法)和私法(横向法)之外的所有法律规范。其中,医事法是调整斜向法律关系的最具代表性的一个部门法。除了医患关系外,尚有教育、新闻、宗教、党派、社团、慈善事业、婚姻家庭(所谓家规家法)、村规民约等均属斜向法的范畴。
在传统的法学观念里,人们往往不愿意承认这也是"法"。其实,这些"法",比传统法更早地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它通常以"习惯法"和"不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并自觉或不自觉地被氏族、部落、国家的每一个人(含法人)遵守和履行。但也有不少是"成文"的,如宗教教义、党章、各行会的惩戒条例等。由于这些"法",至今并不为人们所认识,所以很少有人会去进行系统的开发研究,以至于使其至今仍处于“零乱”和"原始"状态。如果将其纳入法的范畴(本文将其确定为"斜向法"),用法学的方法和手段来研究它、开发它,那将是另一番景象了。
那么,斜向法究竟是什么?我们应当给它冠以何种名称?正如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法被称之为“公法”,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法被称之为“私法”一样,那么,调整斜向法律关系的法应称作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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