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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向法初论/张赞宁(11)
从某种意义上讲,斜向法就是道德法(但又不是道德的全部)。也许有人会说,这不是将道德和法律混为一谈吗?实际上,道德和法律从来就没有明确的界限。人们常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已充分揭示了道德与法的渊源关系。当今社会为顺应法治的需要,已越来越多的将过去的一些道德规范纳入了法律的范畴。如我国婚姻法的修订就将一些道德规范写进了法律。笔者曾对《执业医师法》逐条逐句的进行过研究,结果发现,涉及义务性、禁止性条款的,竟有80%当属道德规范的内容。对于喝酒、抽烟、吐痰、大小便等行为,从来都是属于道德的范畴,是属道德调整的,如今多已列入了法律的调整范畴。但也有一些相反的例子,如过去将非婚同居、同性恋等列为犯罪,受法律调整,现在却只是个道德问题。这里,对这种做法的利弊估且不论。但这已充分说明了道德与法的关系。这一特点,在古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古典法除了刑、民不分外,道德与法也往往是溶为一体的,如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就是一部道德法(或称道德经)。中国古代儒家倡导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究竟是法律还是道德?恐怕谁也难以道明。老子所主张的"无为而治",实际上就是以德治国,但也不全是德治,其中也有法治的内容。
法律不是万能的。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只有法治而没有德治是不可想象的。宗教信仰就是德治的重要表现形式。过去和现代一些国家的"政教合一",你能说"宗教"这一道德规范不是法律吗?
现代法律越是将更多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就越使人们对法律感到困惑,感到只用公法(纵向法)与私法(横向法)"二分法"的理论构架已难以解释所有的法律现象。因此,引入"斜向法"理论,还法的本来面目,确立"纵向"、"横向"、"斜向""三分法"的法学理论构架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
那么,称它为“道德法”好吗?由于斜向法并不包含现行道德概念中的全部,它仅包含现行道德规范中的需要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那部分道德,这样,一旦斜向法的理论被承认和确立,那么,道德和法律就真的会被混为一谈、真的没有界限并可言了。所以,严格意义上的斜向法最好不要被称之为“道德法”。
在英美法系中,有一种叫“衡平法”(Equity,有时译成“平衡法”)的名词,它并非是现代行政法理论中“平衡论”的那种“平衡行政”。它的含义是:英美法系将法庭分为两类:一为习惯法法庭,审判案件以固有的习惯法和积累的判例为主要依据。此种习惯和判例被称为普通法和习惯法。其二为特权法庭。此种法庭审理案件一般脱离习惯法而根据衡平法(Equity),审理案件时安排陪审员以利判案。衡平法本身非法律,只是代表一种法律观念,即“以天理良心行事”。习惯法根据过去成例堆砌而成,凡事都要合法(legal),合法则是有过去之事例可援,合理与否不再计较。衡平法则需要合理(equitable)。看来,习惯法的程序与内容已不合时宜,特权法庭(适用衡平法,即合理就行)乃为弥补其缺失而设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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