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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适用/樊崇义(6)

“(一)回复原状。因迟误上诉期间致判决确定者,于其原因消灭后五日以内得声请回复原状,继续审判(刑诉法第67条至第70条)。此乃为维护当事人之诉讼利益,避免其利益不当剥夺而设立救济制度。

(二)再审。判决确定后如可认为已经确定之判决有错,遂许当事人声请再审,以改正确定之判决(刑诉法第420条以下各条)。此乃维护刑事司法发现真实之目的,救济事实错误而设立制度。

(三)非常上诉。判决确定后发现该案件之审判系违背法令者,检察长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以匡正确定判决(刑诉法第441条以下各条)。此乃为统一法令,而对于法令的误用予以救济之制度”。[13]

综上,笔者认为,关于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之变更,应持慎重态度,既要注意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又要注意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作到变更的程序既合理、又合法。因此,变更这种判决,在诉讼程序上笔者建议应当作到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的既判力,即使这种判决生效以后,发现了新的证据,也不能重新起诉、重新判决,不能用检察机关的起诉状否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第二,这种无罪判决生效后,发现了新情况、新证据,变更与纠正的办法,只能按照生效裁判的再审程序,依法进行。

第三,关于决定提起再审的期间,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严格控制。因为把无罪判决变更为有罪判决,出于保护人权的考虑,一方面要限制在刑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期内,另一方面考虑到证据的保存和证据能力,多数国家都是以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年以内才准许提起再审,超过一年即丧失再审提起权。

第四,关于再审的结果,由于是发现了新的情况或新的证据,这些新情况、新证据并未经过严格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程序。因此,再审法院的审理结果不能适用判决直接改判,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并指明发回重审的诉讼阶段和重新审理的内容。至于从哪一个诉讼阶段开始,要根据个案之情况加以确定。
注释:
[1]《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第117-118页。
[2][3][4]《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5月第1版,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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