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北京市南二环路奥拓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认定/邵军(2)
六、奥拓车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北京市南二环路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由于奥拓车排量小,按照北京市地方法规的规定,不能在行驶方向的最左侧车道内行驶。北京市该规定的出发点应该是要提高该路段中该车道的通行效率。所以奥拓车没有按照规定在自己的车道上行驶,这种行为仅仅只是一个可能影响道路通行效率的条款,不会造成与行人横穿的交通事故。在这起事故中,如果是一个符合排量要求的车辆替换了奥拓车,那么,事故中行人的受伤程度是否更高呢?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奥拓车不应该承担该事故责任。
奥拓车在行驶方向的最左侧车道行驶的行为,如果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也只应承担在该车道内,因达不到规定时速,影响道路通行效率的事故责任。也就是大排量机动车高速行驶中追尾碰撞奥拓车的事故责任。
七、行人翻越中间护栏横穿道路的事故责任
行人在横穿道路的过程中借机动车道通行,未履行“确保安全”的义务,侵犯了奥拓车的路权,突然间增加了奥拓车行车中的避险义务,才是发生这起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应该由行人承担该交通事故的责任。
2004-12-4
发表于2004年12月12日《人民公安报》第499期《交通安全周刊》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大队 邵 军 1390359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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