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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改革与人权保障/赵秉志
刑法改革与人权保障

2001年2月12日 14:45 赵秉志 谢望原
  一、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改革的鲜明主题之一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当今世界,人权已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处理政治、经济、法律等事务时常常优先予以考虑的问题。人权的改善和进步需要多方面的保障,法治无疑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领域。而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中,刑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使刑法对人权之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即包括对犯罪人人权的依法保护,同时当然更应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保护。鉴于刑法对人权保障特别重要,所以当代各国立法者一般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尽可能充分有效地利用刑法对其加以保护。
  事实上,20世纪以来,围绕如何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权,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大规模进行了刑法改革。例如,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为公民权利提供有效保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首先于1962年拟定了“被视为二战后刑法改革事业高峰的政府(刑法)草案”(注:参见徐久生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译者的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后来几经反复研讨,终于在1975年对其旧刑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并作为当时最新的西方刑法改革成果公布施行,从而不仅引起了大陆法系诸国的关注,而且对英美法系的刑法改革也产生了推动作用。1982年葡萄牙共和国通过的新《刑法典》,被认为在人权保障方面具有重大的进展。90年代以来,随着人权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各国在以刑法手段强化人权保障方面迈出了更大的步伐。首先是1992年法国对其1810年刑法典的全面修订,继而是《澳门刑法典》于1995年颁布,其后又有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出台并与原《苏俄刑法典》的分离,再后是1997年中国对其1979年刑法典的全面修订。
  前述各国及澳门地区刑法的修订与制定,反映了刑法改革随时代变迁和社会进步而势在必行的当代世界性法治前进的潮流与趋势,而刑法改革的鲜明主题之一,则是如何进一步强化刑法对人权的全面而有效的保障。
  二、中国刑法改革对人权的保障
  众所周知,由于种种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直到1979年7月1日才通过,并于1980年1月1日施行。所以中国真正的刑法改革,始于80年代初。
  由于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制定尚处计划经济的时代,而80年代初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不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逐步发生了深刻变化,而且国际环境及与国际社会的交往也开始出现新的格局,所以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刚一施行便遇到了许多新问题,这使得中国立法机关早在1982年便开始考虑研究修改1979年刑法典,只是当时考虑到大规模修改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立法机关便决定根据实际需要,以制定特别刑法(主要是单行刑法,也包括附属刑法条款)的方式来解决刑法法典存在问题。(注: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典的创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这样,从1980年到1996年间,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已先后颁行了24部单行刑法,并在百余部经济、民事、行政、军事、文化教育、环境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中附设了一系列刑事条款。(注: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虽然这些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是对1979年刑法典的发展和完善,但当时的刑法仍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无论是在对政治与经济制度的保护方面,还是对社会秩序的保护方面,尤其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方面,原刑法规范均表现出很大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为彻底改变这种状况,中国立法机关在广泛听取并吸收司法机关、专家学者、社会各界及广大民众意见的基础上,终于对原刑法规范进行了全面改革,从而于1997年3月14日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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