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改革与人权保障/赵秉志(10)
其六,适当调整刑法典分则体系以突出刑法对公民权益的重点保护。
如果把90年代修订和颁布的《法国刑法典》、《澳门刑法典》和《俄罗斯刑法典》的分则体系作一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此三部刑法典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这就是在分则中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置于首要位置——《法国刑法典》第二卷乃是分则的开始,而该卷所规定的犯罪便是“侵犯人身之重罪、轻罪”,(注:参见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8-102页。)《澳门刑法典》第二卷亦为分则,其第一篇便是“侵犯人身罪”,(注:参见《澳门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73页。)《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也把“侵犯人身犯罪”作为其分则第一篇(注:参见黄道秀等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52-77页。)。我们认为,前述三部刑法典分别均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列为分则之首,这绝不是偶然的巧合。从欧陆各国刑事立法传统来看,刑法分则各类犯罪排列顺序大体习惯按照“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即分则第一篇(或章)之罪通常被认为是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自从1810年《法国刑法典》在分则第一篇第一章规定“妨害国家安全之重、轻罪”(注:参见《各国刑法汇编》下册,台湾“司法行政部”1980年印行,第1160页。)以来,各国刑法典便纷纷模仿这种立法上的编排体例。这种分则体系的编排反映了一种重视国家权益而轻视公民个人权益的法律价值观念。冷战结束以来,随着世界和平发展大格局的形成,人权越来越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前列三部刑法典一反过去把侵犯国家或地区的犯罪置于刑法分则之首的传统模式,而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置于刑法分则的首要位置,“这种分则体系结构的变更,标志着人类社会在其历史进程中,法律价值观由重视国家(地区)权益到注重个人权益的重大历史性转变,它彻底及有建设性地脱离传统之制度,籍此肯定了人之尊严为此刑事制度之根本价值。”(注:见谢望原:《论澳门〈刑法典〉之特色》,载《文史哲》1996年第6期。)
中国1979年刑法典分则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排列在第四章,前三章依次是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这反映了当时的立法观念与立法水平,无可厚非。在中国1997年新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刑法学界也曾提出过应当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适当前置乃至放在首章的建议,但新刑法典未予采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依然置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三章依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笔者认为,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之位置适当前置,既是为了强化和突出刑法对公民基本权益的重点保护,也是有充分的立法根据的。因为中国1982年宪法中,第一章总纲之后,第二章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适当的时机调整刑法典分则的体系,可以考虑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置于首章,至少可以置于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之前。因为一个国家社会的主体与基础是公民,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当然应当居于国家对经济秩序的维护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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