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大法系代理法对比浅谈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杜鹃(10)
改革开放十多年以来,截至1992年l0月,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已逾七万家 ,这些企业在批准经营的范围内,都享有进出口权。而这些外商投资项目,平均协议金额仅为l25万美元,有的项目只有几万美元,l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占2/3以上,投资总额在l000万美元以上的仅占4%左右。即使是全国最大的300家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其平均投资规模也只有465万美元。 若根据我国大中型企业划分的标准来衡量,外商投资企业中能算得上大中型企业的仅占3% 。而国内的大中型企业有几十万家,只有极少数象首钢这样的大型企业才享有外贸经营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内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只要从法律上和经济上具备了经营对外贸易的条件,就应该给他们以外贸经营权,允许他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者由他们自己选择委托其他外贸公司或企业代为经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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