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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融资租赁合同/张要伟(5)
  第十九条 [合同主体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发生变更或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况,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下列附件及经甲乙丙所涉各方同意增加的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甲乙丙三方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2、设备配置清单;
  3、设备商检证明;
  4、设备相关技术资料;
  5、租金计算说明。
  第二十一条 [纠纷处理方式]
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丙所涉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形式]
  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宝丰县宝城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宝丰县人民医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丙方北京市兰宣贸易公司(岛津商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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