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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唐伟元(10)

  法律为解决利益冲突而设,没有利益冲突,就不需要法律。作为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面对着广泛的利益冲突,它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通过调整私主体的行为,来调和私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达到私主体间和私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利益是主观的,某人认为有利之事在他人看来可能毫无利益,立法者按照一般情况及常人的观念所作的认为对主体有利的权利义务设计,在具体的环境和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可能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背。如新《合同法》颁布前,受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就有可能使受欺诈方丧失可得利益。利益既为主观之物,当附于特定意志之上,利益若脱离意志便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此外,利益的取得要以行为为中介,而行为又是意志的表现形式,其内容和形式皆决定于意志,法律虽然仅能调整外在的行为,但往往又通过行为推定意志的内容,从而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既然民法调整终极目标的协调利益冲突,和民法调整直接对象的行为,都是以意志的存在为基础,那么,民法实质上调整的是意志关系,具有独立意志是成为民事主体的本质要求。只有具有独立意志,才能成为其他主体的一个具体的交易对象,才能与其他主体发生意志交流,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如果缺乏独立意志,如企业里的一个车间,没有独立的意志形成机制,就无法为其他主体所特定化,其他主体就会找不到交易对象,从而根本无从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人类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类有意志,因而,每一个自然人当然应成为民事主体,那种剥夺部分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除了压迫和歧视,没有其他理由可以对此作出解释。自然人作为主体是一个类主体,而不是指一个一个具体的自然人,人类有独立意志也是从总体上来说的,只要是自然人,就有独立意志,而不问其事实情况如何。

  自然人之外的组织能否成为民事主体,也应当以其是否具有独立意志这一标准进行衡量,而不问其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责任承担形式作为意志表示的一种后果,其要解决的是,一个主体实践其意志的后果是由一个还是一个以上的主体来承受的问题,这本身是一种法律设计,包含着立法者的主观因素在里面;而是否存在独立意志要解决的是一个组织是否具备形成独立意志的机制、是否能为其他主体所辨识、能与其他主体区别开来、能被特定化的问题,是一个事实判断,因而与责任承担形式根本不同。如果仅以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断一个组织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其实就是"无财产便无人格"的一个翻版。

  6.财产载体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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