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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唐伟元(18)

  (2)要能成为财产的载体,完成交易的使命,这是民事主体的动的功能。法律确认团体主体就是为了确定一种财产秩序,便于财产的交易流通,在此前提下,若不能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能实现该团体特定的功能和目的。可以这么说,这些团体只是充当了为实现一定目的和功能的工具,法人团体说到底也是一种工具,归根结蒂,这些团体都只是为了满足人的最大利益需求而存在,民事主体与真正意义上的主体--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不可能具有同等价值认识上的地位,正是基于此一点,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大便有了足够的理论空间,而不能仅仅停留在立法上的保守层面。这样一来,也就不会出现立法与现实相脱节的现象,更不会出现非法人团体从事民事活动与民事主体内涵之间的逻辑矛盾。

  四.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小节

  一切法律规则及其其他社会规则都是围绕人这一主体而设置开展的,人作为法律上的主体具有终极意义,除人之外的其他的主体,如法人、其他团体主体等,都是作为人达到某种目的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最终还是在于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体系的存在要依赖主体支撑,而且,法律的进步、发展、变革、扩展,也是从主体这一方面着手的。主体对于法律具有实质意义,同样,民事法律规则也都是因民事主体而设,民事主体的发展、变革、扩展,对于维护人的利益和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理论上,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民事主体判断的经济性因素

  法律规范确定什么人和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比如,在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中,只有自由民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奴隶象物一样,是奴隶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法律规定是直接由奴隶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奴隶主不但占有生产资料,占有奴隶的劳动,而且直接占有奴隶的本身。不仅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归根到底由生产关系所决定,而且哪些社会组织能够参加到法律关系当中,也是由经济条件本身的要求所决定的。由此可见,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无论是自然人还是社会组织,虽然是由法律规定的,但是法律规范并不是确立其主体资格的最终根源,立法者不能任意规定权利主体的范围。法律将"非人"的团体组织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是因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需要。任何一类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确立都反映出不同时代的人们的要求,起到了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作用。民法上"自然人"的地位的确立,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对法律的要求,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将个人确立为法律主体、赋予人们完全的行为资格,正是为了确立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人们可以自由的进出资本、商品和劳务市场,自由的进行商品交换,合理配备各种生产要素,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先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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