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唐伟元(19)
2. 民事主体判断的法律性因素
民事主体的确认不仅依赖于物质生活条件,而且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实际上,哪些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以及这些民事主体享有哪些民事权利,都是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的,社会上的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团体,尽管有其客观存在性,但只有被法律承认后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人,与法律规范的联系构成了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其他形式的社会关系的主体的区别。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任意参加到法律关系中,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要作为民事主体,必须通过民事法律规范确立民事主体地位,获得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一旦被国家和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后,他们(它们)便以自己所有或归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为基础,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3. 民事主体判断的社会存在的争取因素
社会存在的法律主体地位从历史的发展可知,是逐步从统治阶级中争取而来的。法律只是保护主体的利益,不是主体则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不是主体则为客体或物,它们只能受役于主体。对客体和物的保护是通过对主体的权利的保护来体现的,如通过保护主体的财产权来保护物不受侵害。主体的地位实际上意味着一种特权,任何有主体含义的法律就是保护特权的法律。正是这种特权导致了社会主要利益的分配,从而导致社会关系的冲突和危机,进而产生法律革命的要求和必然性。古罗马法即为一种旨在保护贵族奴隶主特权的法律体系,经过平民与贵族反复斗争产生的《十二表法》规定,除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外,平民在该法规定的范围内已取得和贵族平等的地位,经过法律人格的变化或主体范围的膨胀之后,最终变成了一种以民众自由权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制度;法国大革命摧毁了封建制度,《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宣告:"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从而确立了自然人完全独立而平等的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民事主体制度。因此,生物意义上的自然人作为法律上的主体地位的逐步扩大是通过一次次斗争达到的,争取到法律上的主体地位,进而拥有作为民事主体的地位。对于社会团体(如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则是通过在经济领域发挥重大作用来争取的。
4.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是发展的
因为社会各个时期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存在自身的发展状况等因素各不相同,因此,对于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也不一样。如罗马法上的法律主体的判断标准与法国民法典上法律主体判断标准就不一样。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现实,民事主体制度也会因此成为发展变化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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