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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唐伟元(9)

  个人在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是法律确立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根本原因。在古罗马时代,对于自然人来说,自由民中能够直接行使主体权利的只是家父。之后,民事主体从家族转向个人的发展过程,至少与两个因素有关。第一,是社会的进步和对人的尊重,即所谓的天赋人权思想,这个因素是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确立的价值基础,是每一个自然人能够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关键依据。第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扩大,个人的存在和作用逐渐显见。可交易财产的增加,交易关系的频繁和复杂使得几乎任何两个人之间都有可能进行交易, 一切均由家父代表参与的传统已经不能满足交易的大量发生。于此种历史阶段中,只有由个人参与交易,才可能发挥每一个人的聪明才智,促进经济的发展。

  法律赋予一些社会组织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团体的特定功能。功能之一是团体的维持,即将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区别开来。确认团体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才能使团体存续和发展。当个别成员的利益与团体的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团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才可以实现团体的利益,避免团体解散。功能之二是简化、促进交易,当团体的利益与成员利益一致的时候,将团体作为一个民事主体,能够避免相对人与其成员单独谈判、交易,而使同样的交易更简便迅捷。作为民事主体的公司,还可以集合其成员投入的大量资产,实现个人难以实现的巨额交易。其他的社会存在,如财团是特定人与一项特定财产的分离,强调财产的特殊目的与功能,而不强调具体人的意思与作用,此时法律完全可以把一项特定财产确定为财团法人,让其参与民事活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团体具有与自然人不同的功能。

  一些社会存在要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功能作用,就必须通过参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实现,此种情况下,法律就有必要赋予某些社会存在民事主体地位。法律确立民事主体地位的功能,主要是指经济、交易方面的功能。民事主体制度功能论应当为民事主体制度的开放和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找到其发展的动力。从民事主体功能论出发,重新考察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观念,认为关于主体的能力,其目的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方面就是根据民事主体要实现的功能,赋予其权利能力使其可以在某一目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民事活动;另一方面就是限制民事主体的能力,即把主体的能力限定在使其实现功能的范围内,而不得超出这个范围。

  5.独立意志论[16]

  独立意志论认为,衡量一个事物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应为独立意志,具备独立意志是一事物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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