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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金制度现状的分析与建议/彭行锋(3)

3、完善罚金执行制度。审判人员应当依法合理确定罚金数额,罚金刑的特征决定了罚金刑的执行是以犯罪人具有缴纳罚金的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不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情况,罚金刑就无法执行。而且在判处罚金时,应避免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做到依法办案,绝不以罚代刑来满足利益的需要,以真正发挥罚金刑的功效。执行机关应该积极主动查找罪犯的可执行财产,通过与罪犯的邻居和所在社区负责人,掌握其财产状况,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及时追缴。完善罚金执行的监督和有效的运行机制,防止罚金执行案件的无人过问,最终导致的终止执行后果。如果罪犯隐藏了自己的财产,可以把是否缴纳罚金作为减刑或者假释的条件相结合,鼓励罪犯积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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