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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谢维雁(3)

第三,走向法治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在1999年通过的第10条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意味着,法治成为了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法治是宪政的基本标志之一,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要厉行法治实行宪政的决心。在此基础上,我们在两个方面积极推进了法治的进程:一是推进了以司法公正为目标的司法改革。二是坚持依法行政,促进依法行政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公开化。这两方面都取得积极的成果,我们正在不可逆转地迈向法治。

第四,我们已经有了一部逐渐完善的宪法。说我们已经有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指宪法的条文已趋完备,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都已有宪法上的依据。二是指现行宪法已包含了现代宪政的根本价值,民主、人权、法治等价值都得到了宪法的确认。可以说,除了权力分立与制衡、违宪审查制度、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外,宪政的其他要素现已初步具备。

第五,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与此相联系的市民社会正在兴起,初步奠定起宪政的社会基础。市场经济与宪政之间的内在关联在于:市场经济不仅促进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平等化、自由化和政治关系的民主化,而且还为宪政建设提供了思想和政治条件。因此,市场经济必然会促进宪政建设。我国自1993年通过的第7条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了宪法。经过10年的改革发展,我国经济已基本实现市场化。在此过程中,对宪政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因素——市民社会——也逐渐兴起,各种行会、社团及其他民间组织得到空前发展,公民开始拥有足以对抗公共权力的私人领域。

(二)失

第一,对宪政的认识存在偏颇。

如上述,毛泽东关于“宪政即民主政治”的定义在我国长期被奉为官方的权威,直到上个世纪最后10年,才有学者提出将宪法作为宪政的形式要件。在很长的时间里,我们所理解的宪政实际上仅仅包含一个要素即民主。对宪政的这种认识,是极其粗糙和简单化的。首先,将宪政等同于民主,忽视了宪政还包含的法治与人权保障等价值。对于宪政的这种理解方式,法国革命的历史已经做出结论:缺乏法治保障的民主必然导致暴政或混乱。这也足以使宪法许诺的人权化为乌有。其次,“宪政即民主政治”几乎仅仅停留在价值判断上,没有技术性措施和操作手段作为其保障,结果是宪政止于宪法,而宪法流于形式。再次,将宪政等同于民主,实际上是降低了宪政的层次,也违背了历史。从历史的角度看,民主远远早于宪政,早在古希腊就有发达的民主制度,但我们却不能因此就说古希腊就有宪政。将宪政简单地看作民主政治,或者再加上一部宪法,必然会误导宪政的实践。这是我们历经数十年努力仍徘徊宪政大门之外的重要原因。同时,也要看到,有宪法未必有宪政。从1957年以后宪法的废弛到“文革”时期的“无法无天”,惨痛的历史告诫我们:仅有宪法是不够的!同样,如果我们仅仅宣告民主原则,而不把它变成实践,甚至以“政治运动”的方式而不是以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来推进民主,也永远走不到宪政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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