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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谢维雁(4)

第二,忽视对宪政文化的建设。

由于对宪政认识的偏颇,以为有了所谓的“民主”加上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我们就建立起社会主义宪政,忽视了宪法、宪政对特定文化的依赖。在西方,宪法与宪政是其文化的必然产物。从根本上讲,我们的传统文化与西方的传统文化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必须对我们的传统文化进行改造,才能使之与宪法、宪政的内在品质相契。在这方面,我们至今未有清晰的认识。我们也强调所谓权利意识、宪法观念等宪政文化的养成教育,但却忽视了其背后的文化支撑——自由主义思想 。其结果,为几毛钱也要去打一场官司就叫做有权利意识,守法就是有宪法观念,完全背离了宪政的根本精神。总之,自由主义始终未能成为中国宪政建设的文化基础,而我们的宪政也一直未还原为它的本相。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要走上宪政之路,中国还需要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人权、平等思想的启蒙 。在笔者看来,中国要走上宪政,确实需要一次传统与文化的“革命”。

第三,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未能至上。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违宪审查制度(或称司法审查制度)是宪政得以成立的一项关键性制度,是判断一个国家有无宪政的重要标志。如在美国,联邦宪法的起草者就认为,司法审查乃是一部宪法中必要的且不证自明的部分 。而在美国宪政实践中,司法审查已经成为“宪法拱门上的拱顶石”,是“宪法机器中绝对必要的部件,抽掉这个特制的螺栓,这部机器就化为碎片” 。总之,现代宪政国家必须确立宪法的至上权威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予以保障。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的最后一段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遗憾的是,我们并没有依据这一规定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其结果,违宪现象大量存在得不到纠正,长此以往,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效力尽失,权威扫地,根本大法,根本无用。

第四,片面追求宪法的政治象征,忽视宪法实践。

主要表现在,(1)宪法的制定和每一次修改,都不是宪法自身的发展使然,多是政治的要求,宪法未获得自主性,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宪法成为了政治的附庸。近年有学者提出“政策性修宪模式” 的概念并将我国宪法修改归于该模式,实则是宪法附属于政治在宪法修改问题上的表现。(2)宪法长期未获司法适用。不能由法院适用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宪法不由法院适用,不仅使宪法失去了通过实践进行检验的机会和发展的动力,也最终导致宪法与社会现实相脱节。宪法的基本功能是规范功能,包括对政治的规范和对社会现实的规范。由于对政治的依附及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宪法对政治和社会现实的规范功能几乎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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