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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谢维雁(5)

三、走向宪政的关键:使宪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一)实施宪法是走向宪政的关键

近年,一些有识之士为中国的宪政开出了不少“药方”。如有学者认为,目前中国正在发生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法制的变革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导入宪政社会,没有一次对政治体制的改革不可能建立宪政 。言下之意,中国必须通过一次政治体制改革才能建立宪政。也有学者概括出宪政建设的具体途径,即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完善基本宪政制度(包括选举制度、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自治制度等);开展宪政教育,发展宪政文化,增强全民宪政观念;健全宪法监督机制 。另有学者提出重新制定一部全面确立宪政价值、完备宪政制度的新宪法以推进中国宪政建设的主张。

应该说,上述对中国宪政的这些认识是深刻的,对中国现下状况有着十分精准的把握。但笔者认为,如前述,我国现行宪法已确立了人权、民主和法治等基本价值原则,也基本具备了宪政的要素,因此,中国走向宪政的关键是实施宪法。只要我们将现行宪法变成一部实在法,使其应有的功能都得以充分实现,我们就可以逐步建立起宪政。进行一次彻底的政治体制改革同重新制定一部宪法一样,并不是完全必要的。我们现在政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它没有受到宪法的规制,是政治游历于宪法之外。只要宪法能够得到严格实施,这些问题完全可以在现行宪法框架内得到解决。否则,即使进行一次彻底的政治体制改革,如果新的政治体制仍然不依宪法来运行即宪法不能规制政治;或者,即使我们重新制定一部非常理想的宪法,却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我们依旧不能实现宪政。

但是,笔者并不同意“实施宪法就是实行宪政”的观点 。因为,“实施宪法就是实行宪政”的观点暗示我们现下的宪法已经是一部非常理想的“宪政”宪法,只要把它变成现实就是宪政。实际上,现行宪法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虽然确认了人权保障的价值原则却并未建立起相关的制度,宪法的规定还无法完全实现;宪法虽然宣告了自身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却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自身的地位无法保障,等等。总体来说,我们的宪法还不完全是一部“宪政”宪法。因此,宪法本身也还需要在实施中逐步完善,最终成为一部“宪政”宪法。

其实,现行宪法最大的问题是它没有像其他法律一样得到全面实施。有人说,各级国家机关依据宪法设置并按照宪法规定运转,体现了宪法的规范作用,也就是宪法得到了实施。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实则大谬不然。笔者认为,判断一套规则体系是否法律,根本的标准:一是它能否被法院适用,二是违反它后是否有相应的制裁。违反了规则却得不到制裁,则该规则就会沦为道德规范——只宣言式的或倡导式的作用。制裁是法律全面实施——任何机关、组织及个人都遵守它——的保证。制定法律的根本乃至唯一目的,是为了法院要适用它。宪法也莫不如此。因此,讲宪法实施,最为重要的是宪法在法院的适用,而且,宪法只有通过法院的适用才能够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美国的宪政实践将这一点揭示得淋漓尽致,在那里,“(联邦)最高法院就是宪法” ,其法官也说:“我们在宪法下面。但是,被称之为宪法的是法官叫做宪法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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