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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谢维雁(6)

一句话,中国实行宪政的关键是实施宪法,而实施宪法的关键是实现宪法的司法化。

(二)加强宪政制度建设是当前的核心任务

自1954年来,我们制定了四部宪法,对现行宪法也进行了四次修正,但我们还是不能说就建立起了完善的宪政制度。笔者认为,目前宪政建设最为迫切的是要尽快建立、健全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要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现行宪法最大的缺陷。学者们提出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多种方案。笔者认为,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要坚持以下原则:(1)权威性原则,即违宪审查机构及其最终的处理要具有权威。(2)中立性原则,即违宪审查机构要中立。(3)符合国情原则,即我们建立的违宪审查制度必要考虑与现下的政治制度相衔接,而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笔者认为,可将违宪审查制度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其职责就是对违宪审查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另一个部分:赋予人民法院违宪审查权,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来的违宪审查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具体设想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设宪法审判庭处理违宪审查案件,对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宪法监督委员会进行裁决的,报请该委员会裁决。

二是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学者经过深入研究得出结论说,我国宪法不能进入诉讼,不仅没有任何宪法的依据,也没有任何法律的、政策的、领导人讲话的依据,而且也不应视为有司法解释的依据。 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我国宪法未进入诉讼领域,确是不争的事实。有宪法必有宪法诉讼。与一般法律相比,宪法具有特殊地位和特殊的规范力及特殊的推理方式,因此,应建立专门的、与其实诉讼制度相区别的诉讼制度即宪法诉讼。近年常有所谓宪法案件,有学者甚至称为宪法诉讼,是不科学的。因为,那些案件是依据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提起的,审理也是按照民事或行政诉讼的程序来进行的,因此,严格讲,这些案件只能称作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而不是宪法诉讼。我们现在应该将建立第四种诉讼——宪法诉讼(其他三种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提上议事日程。如上述,将最高、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宪法案件审理法院,在进行宪法诉讼的过程中同时解决违宪审查问题。

三是健全宪法解释制度。对现行宪法的几次修改中,已形成了这样一个指导原则,即只对需要修改并已成熟的问题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改,有些问题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加以解决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至今仍未完全建立起来,至今也未发生过一次正式的宪法解释。因此,必须健全和完善宪法解释制度,充分发挥宪法解释的功能。(1)赋予更多主体享有宪法解释权,最关键的是要赋予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具有宪法解释权。这是法院适用宪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前提。同时,还要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有宪法解释权。国务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所辖事项也应享有一定的宪法解释权,但这种解释还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撤消。(2)对宪法解释的程序、解释标准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相应工作机构,承担宪法解释的程序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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