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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复的人权思想/杜钢建(14)
  严复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的思想还表现在省刑主张上。刑罚的增减与自由的多少是成比例关系的。省刑有到于扩大人身自由权。严复反对封建任刑主义。其省刑主张是与以刑弼教思想相联系的。他认为对于预防犯罪来说。刑罚毕竟是最下乘的手段,是“最后而至不得已之术”。[70]刑罚在犯罪预防方面的效验往往是暂验而终不验。严复提出只有教育才是预防犯
  罪的最有效的手段,因为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是由于犯罪人“计短”、“不明事理”,而“非其本性乐乎此”。[71]如果通过教化使之“知自重”,会比刑罚更有效验。从以刑弼教、教主刑辅的原则出发,严复主张省刑重教,反对刑纲繁密。他称赞西方国家“故其于刑,凡可省不不省,而移其急急于刑罚者,以急急于教育”。[72]与西方相比,中国封建社会中刑罚种类繁多,且封建重刑主义泛滥。许多在西方国家仅予罚金或不入刑罚的行为,在中国法律上往往是严刑重罚,甚至无端施以酷刑。严复提倡学习西法,建立罚金或锾制度。关于罚锾制度问题,在历史上一直存在着轻刑主义与重刑主义之间的斗争。其中,反对罚锾赎罪的思想家未必都是主张重刑主义之间的斗争。其中,反对罚锾赎罪的思想家未必都是主张重刑主义的。有的人是出于维护穷人的利益而反对罚锾制度。例如,肖长倩就说过:“令民量粟,是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一。”[73]对于这种从一法论角度反对罚物赎罪或罚锾赎罪的观点,严复是不赞成的。严复根据“西国轻罪,多用锾罚,故法行而民重廉耻,可谓至便”[74]的情况,认为锾罚作为一种制度推行的话,不存在法一法不一的问题。理由是“律之所定为罚锾者,贫富皆罚,无所谓富生贫死者也。”[75]这里,严复强调的是法律事实上的平等,即法律不分贫富一律同等相待,而肖长倩等人强调的是经济事上的不平等,即法律平等的结果有利于富人。二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就总体而言,严复的观点更为可取。罚锾赎罪应该说是省刑的一大措施。它有利于纠正轻罪重刑、无罪也用刑的重刑主义政策。问题在于应该实行怎样的罚锾制度才能克服富者得生贫者独死之虑。实际上,在法律上完全可以规定按财富比例进行处罚。这有法理上和人情上都是说得过去的。按财富比例处罚如同按财富比例科税一样,是社会正义的自然要求。这在富者唾弃梁肉贫者不厌糟糠的贫富悬绝的社会中尤其可行。其实,孟德斯鸠在批驳古代日本人反对罚金制度的借口时就已经指出,害怕罚金制度会使富人免于处罚金制度的借口时就已经指出,害怕罚金制度会使富人免于处罚的担心是多余的。罚金可以按照财产的比例科处,而且在罚金之外还可针对有钱人或有地位的人增加其他耻辱性处罚。[76]古代日本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和做法也不外是从中国法制中搬去的。古代日本人同中国人一样,在涉及社会平等的法律问题上,要么走向绝对平均主义,要么走向公开的封建等级特权主义和专制主义,因为这两个极端在理论思维方式上是完全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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