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的人权思想/杜钢建(8)
“有法之胜”。[35]实际上,严复所谓“无法之胜”也是有法之胜的表现。确切地说,“无法之胜”应该改称“大法之胜”。正是宪法等国家法保障了自由平等得以实现的大局。西法与中法相比较,最大的差异就在于自由不自由方面。西法以自由为本,自由精神举国称颂;中法则以专制为本,不论宽政苛政“大抵皆以奴虏待吾民”。[36]中国几千年封建法制不过是奴役制度而已。严复从中法西法比较中认识到,只讲任法还是不够的。有法未必就有自由。古代法家人物都讲任法。“然则秦固有法,而自今观之,若为专制之尤者。”[37]法家人物所言督责之法,直刑而已,在法的概念上,严复十分注意将孟德斯鸠所言之法与中国古代法家所言之法区别开来。法家所言之法是为驱迫束缚臣民的。且国民超乎法之上,可以以意用法易法,不受法律约束。“夫如是,虽有法,亦适成专制而已。”[38]孟德斯鸠所言之法,则是“治国之经制”,其特点在于“上下所为,皆有所束”。[39]君王也必须守法。西法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平等则无自由。法律平等权本身又是民权的重要内容。严复说:“有民权之用,故法之既立,虽天子不可以不循也;使法立也,而其循在或然或不然之数,则专制之尤者耳。”[40]在这个问题上,严复已经充分认识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意义。立法要讲民权之用,以立良法;而法立之后上下必须一体遵循才能保障自由的实现。
在自由与法的关系问题上,严复主张恃制而反对恃人的法治主张,对于耽溺于人治梦幻的人们来说,足以催人猛醒。在严复看来,自由与否取决于恃制还是恃人,取决于依靠制仁还是依靠君仁。自由绝对不能寄希望于统治者个人的品性和才能。搞人治的结果只能使自由遭受蹂躏,因为在人治之下,统治者仁可以为父母,暴可以为豺狼。人治意味着统治者个人或党派可以不守法。人治与自由相悖,这是严复从民国初期的军阀混战党伐纷乱的状态中得出的科学认识。恃制首先要求立法权掌握在国民手中。“夫制之所以仁者,必其民自为之,使其民而为自为,徒坐待他人仁我,不必蕲之而不得也。”[41]如果依靠君仁的话,自由终不可得。君仁制不仁,“向之所以为吾慈母者,而今为之豺狼可矣。”[42]这一点尽管在中国历史上得到了无数次的验证,然而后人总是容易犯健忘症,重蹈覆辙。为此,严复不厌其烦地反复论证,试图唤醒沉睡在封建传统意识形态中“坐待他人之仁我”的人们。严复大声疾呼:“呜呼!国之所以常处于安民之所以常免于暴者,亦恃制而已,非恃其人之仁也。恃其欲为不仁而不可得也,权在我者也,使彼而能吾仁,即亦可以吾不仁,权在彼者也。在我者,自由之民也;在彼者,所胜之民也。”[43]这里严复已经将道理讲得再透彻不过了。国民自为以实现制仁,这才是当为之道。国民要想获得自由,就不能允许任何党派或个人超越法律之上的人治现象存在。如果不讲法律平等权,统治集团或个人可以超乎法律之上的话,那么无论是什么阶级性质的政权,在本质上必然是专制主义的,在这种政权下,如果人人都是平等的话,那是因为大家都是专制统治者的奴隶。法律平等权是衡量法治与人治、自由民主与专制独裁的重要尺度。严复的恃制论虽然把道理讲得如此透彻,却并未引起当时乃至后来的人们的重视。否则的话,中国二十世纪进程当免去多少痛苦和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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