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制度之革新探析/何艳芳(7)
*本文原载《社科纵横》2004年第6期,此处有增删。
参考文献
(1) 参见程新生:《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个案制度的缺陷》,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2期。
(2) 参见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327页。
(3) 参见前引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该文作者苏力先生述及其调查显示的状况,如果是独任审判的案件,法官个人对案件拿不准的,先向庭长汇报;如果庭长与主审法官的意见一致,则可以定案;如果不一致,庭长将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副院长也拿不准的,经副院长向院长报告,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
(4) 参见贺卫方:《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载http://chinalawinfo.com/fxsk/FXKW/articleshow.asp?fid=298
(5) 参见王利明、姚辉:《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研究(上)》,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6)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载http://www.bj148.org/firstcourt/gono1/system/content/bjq.htm
(7) 参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载http://www.xyfy.gov.cn/LZJD/gzzd/swhgz.htm
(8) 参见《与当事人面对面,鼓浪屿法院首次启动审判委员会听审制度》,载http://www.66163.com/Fujian_w/news/fj-today/030611/1_7.html。福建省厦门市鼓浪屿区法院让审判委员会成员亲自听审的司法改革举措,曾引起了关注中国司法改革的人士以及媒体的密切关注。
(9) 参见前引贺卫方:《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
(10) 参见前引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审委会工作规则第30、31、32条。
(11) 参见李富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方式改革刍议》载http://www.dffy.com/faxuejieti/ss/200311/20031118145127.htm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