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梁桦水(6)
又例如甲对乙表示出售某新款设备,价格为50万元,乙方承诺后,拒绝丙以45万元出售同种设备的要约。而其后甲以意思表示错误为由撤消了买卖时,乙方丧失与丙订立有利契约的机会。故乙将向甲请求5万元的损害赔偿。这5万元应为甲的缔约过失责任而使乙方产生的机会丧失的间接损失。
如何确定与计算与第三人缔约机会的丧失之损失,笔者认为“如果第三人已就相同标的与“第四人”签订了合同,那么可以确定“第四人”依此合同获得的净利润为信赖人的损失。(17)”是较为合理的,但应考虑受害人与“第四人”的缔约、履约能力是否相当。“我们可以看到,丧失订约机会之损害,应从个案来看,试图提供一个整齐划一的方案是不可能的,但至少应把握以下几点:其一,与第三人缔约的机会是曾经真实存在的,如第三人发出的要约或要约邀请等;其二,该有利机会现已失去;其三,这种机会的失去是由对缔约行为的信赖。(18)”
(五)、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从形式、作用上分类可分为制止性、弥补性、处罚性三种。(19)”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与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过错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不能适用侵权责任及违约责任方式,而仅限于弥补性方式-赔偿损失。只能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难以适用的情况才能适用。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的比较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A.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其义务群的构成均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论是否合同成立或存在,只要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要件,就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与有效为前提,义务群由合同约定产生。
B.责任确定的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过错为前提,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以当事人履行不适应,不强调主观过错,实行严格责任。
C.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一种,即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的形式较多样性,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等。
D.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中,权利人所请求的赔偿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包括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期待利益的损害。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一样,违反的都是法定义务,都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但二者仍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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