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梁桦水(7)
A.责任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开始的磋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信赖关系。侵权责任存在于一切社会交往中,无需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只因侵权行为的成立,才在当事人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B.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侵权责任违反的是不得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义务。在适用缔约过失责任领域,当事人的注意义务程度比债权责任领域内的注意义务程度高。
C.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原则是过错原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过错无责任。债权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
D.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为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除损害赔偿外,还有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等。
E.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不产生精神赔偿,侵权责任中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合同法》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但是比较抽象、简单、内容不是很完善,操作性差,有待于以后在立法中予已充实和改进。但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最终建立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义务体系,健全和完善债法体系,以及规范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增长的缔约行为等都存着重大影响和作用,因此也可以说是我国债法及合同法建设的一大进步。
引注
(1)林诚二:《民法上信赖利益赔偿之研究》三,载台湾《法学丛刊》第72期,第47页;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版,第88-89页;
(3)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01年第2号(总第19卷)。叶建丰《缔约过失制度研究》(硕士论文)第507页;
(4)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第95页;
(5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修订版第708页;
(6)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第95页;
(7)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01年第2号(总第19卷)。叶建丰《缔约过失制度研究》(硕士论文)第515页;
(8)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第96页;
(9)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修订版第709页;
(10)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修订版第709页;
(1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修订版第7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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