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探讨——行政公开参与原则的原理构析及其应用浅评/朱春燕(3)
但总而言之,行政公开原则是实现人民民主不可或缺的一步,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一环。它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也有利于消除腐败的根源以推动廉正建设。只有实行执行正公开,才能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题的行为实行真正的监督,从而促使行政主题严格依法行政。缺少行政公开,人们就无从了解行政机关在依据什么行政,在怎样行政,也就不能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也就失去了依法办事的压力和动力,依法行政也就缺乏有效的保障。
二、 参与原则
(一) 参与原则的含义和及其原理构析
行政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活动,不仅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也使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能够充分、直接听取公民意见,以避免错误和违法,同时有利于公民加强对行政的监督。
行政参与原则重要性之原理在与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首先,参与是发展中人权观的体现。现代人权保障制度是以法律肯定公民的积极地位为前提而建立起来的。“从承认个人自由,到承认收益权,再到许可参政权为基本权利或人权,这是人类对人权认识的历史发展过程。”(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7页) “参政权是现代人权的灵魂,参与行政的权利则是参政权的自然延伸。”( 金国坤:《依法行政的现实基础——影响和制约政府依法行政的因素分析》 第149页) 在国家机关作出各项实体权利决定时,公民只有享有充分的陈述意见、辩论等的参与机会,才可能真正捍卫自己的人格权等基本人权。其次,参与行政也是现代国家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国家职能不再局限于消极保障人民不受国家的过度侵害之自由的“夜警国家”;而在于要求国家相应地转向为公民谋取各种福利,提高生存质量的“福利国家”。这种性质的国家职能的实现必须听取公民的意见,因此,公民参与行政程序也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
(二)我国已建立的参与原则及其简要评析
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③ 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宪法同时还规定,行政机关跟其他国家机关一样,要倾听人民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为人民服务,要经常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现在我国已建立的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