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传统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反思和重构/安旻(9)
科学发展观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单纯地强调经济增长到强调经济发展,再到可持续发展观,最后到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这一系列递进式的变革充分反映出人类对自身发展思考的不断完善与进步。科学发展观的实质还是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是可持续发展观外延的扩展,是可持续发展观系统化的进一步体现。综上所述,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的目的性原则,而 “以人为本”的“科学的发展观”的提出无疑又为保障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提供了厚重的理论基石。(注6)
作者简介:安民(1976-),男,辽宁沈阳人,工作于北京新东方学校,现于中国政法大学攻读经济法硕士学位。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邮局081信箱多语种培训部,邮政编码:100080
周运(1976-),男,重庆市人,工作于重庆市建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政法大学“法大在线”研究生班学员。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永安里甲5楼2单元601室,邮政编码:102200
注释
[1]:请参阅北大版、人大版、法大版、高教版等教材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叙述。
[2]:由于本文论述重点不同,详细叙述请参见我们的另一篇文章《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陷弥补方法》,此文可以在主要法律论文网站上查阅到。
[3]:参见王建芹著《第三种力量 --中国后市场经济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4]:请参见本文第二(一)3节的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5]:笔者不同意将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泛泛地列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是强调结合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功能局限探讨该基本原则,即该治国方略的实现需要一个系统的人文环境,经济法只是从总体上保障该方略的制度手段之一。
[6]:我们尚不能随意地把“以人为本”思想加入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去,经济法是经济性和政策性的统一,其社会本位的侧重点与其他社会法部门有所不同。经济法的价值标准是将“经济人”与“道德人”结合起来评判的,但偏向于经济性价值。由于该思想涉及到市场经济中新的“义”与“利”之辩问题,笔者拟在随后的经济法论文中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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