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案件法律法规整理:如何判定帮信罪中的主观明知?/曾杰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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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量的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中,除了常见于发行环节中的非法集资和诈骗等案件,更多的高发案件,则是发生在交易环节,因为涉及收到脏款、脏币或其他涉案资产等问题而引发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件。
由于虚拟货币,特别是稳定币的出现,基于其去中心化、匿名化,交易的便利性(比如价格稳定、标准化、国际市场共识性强)等等特点,其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用于洗钱或者转移赃款、犯罪资金的工具。在大量因为卖出和买进虚拟货币(比如USDT或者比特币搬砖套利)案件中,因为虚拟货币的交易者收到网络犯罪的赃款或者涉案资产而被指控构成帮信罪的案件成为当前的高发案件。当然,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纯的依靠银行流水或者交易记录还不够,司法机关还需要能证明交易者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如何判定主观上明知?
根据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帮信罪中主观明知的判断,除了依据当事人的供述和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据,还有一系列根据客观情况进而综合判定的方法,比如《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该两份司法文件规定了多项推定明知的方法和原则,另外,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洗钱类犯罪被告人主观明知情况的推定原则,在虚拟货币帮信罪或者洗钱类犯罪案件中,也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在此,笔者将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该类犯罪中主观明知判定的规定粗作整理: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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