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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36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36号案例的商榷意见

前言:法条对应的是客观事物,是实体。这意味着,法律是不能解释的。案例是客观事物的外在形式,法条是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案例与法条是有机统一的。办理案件就是认识客观事物。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三段论的实质,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即大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判例或者法条)+刑罚,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待办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大、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相同,结论就是将大前提对应的罪名与刑罚适用于小前提对应的待办案例。显然,透过现象看本质,仅在事实(现象)层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不需要价值判断。法律具有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判断了事实,同时判断了价值。根本不需要什么犯罪论体系。所谓的两阶层、三阶层,四要件,双层次体系,不过是法学家用于纸上谈兵的道具而己。本人将在事实(现象)层面,剖析《刑事审判参考》中误判事实导致定性错误的案例,揭露教义学伪科学的真面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某某国籍。2014年6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逮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马某分别与易某某及艾某(另案起诉)商定:由易某某采购玩具枪用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艾某负责储存并联系货运公司、报关中介报关出境到某某国。2013年8月23日,易某某应马某要求,以人民币118800元向江西省万载县鑫蓝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玩具枪用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500件(每件2箱,共1000箱)。2013年8月26日,鑫蓝商贸有限公司将该批物品从江西省上栗县运到广东省广州市,并存放在艾某联系的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增宝街33号增宝仓库907仓内。
之后,艾某联系广州市固为货运有限公司业务员黄某某(另案处理),由黄某某联系货运公司、报关中介后,将其中的击发帽200箱伪装成鞋子、石棉瓦报关、运输出境。
2013年9月9日,艾某联系黄某某将剩余的击发帽800箱报关、运输出境。黄某某联系货运公司、报关中介后,艾某指使被害人吕萌等到增宝仓库907仓装货。2013年9月10日12时许,搬运工人搬运上述爆炸物时发生爆炸,爆炸当量约为130公斤(TNT),导致8人当场死亡及多名群众受伤。经检验,在爆炸现场提取的未爆玩具枪用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里火药中检出氯离子、氯酸根离子、钾离子和红磷成分;在爆炸现场提取的己爆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碎片中检出氯离子、氯酸根离子和磷元素;在爆炸现场的集装箱货车车厢碎片检出氯离子,氯酸根离子、钾离子和磷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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