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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36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5)
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易某某向有合法生产资质的厂家订购烟花爆竹制品后,直接让厂家发货给艾某,并要求保证运输安全,在一定程度上注意了防范爆炸风险,事故发生时涉案烟花爆竹制品已经运至广州交接给艾某,后续储存、出口相关事宜均由艾某负责,易某某对此未与艾某商议更无法管理、控制,故未再认定易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其他罪名。(以上摘自《刑事审判参考》第122集易某某非法经营案,有删节)
四、案例评析
本案例易某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节特别严重,成立非法经营罪。本案例主要问题有二个:一是没有认定共同犯罪,没有区分主从犯,导致被告人易某某量刑畸重;二是裁判理由认定易某某“情节严重”,没有认定“情节特别严重”。这种认定割裂了案件事实,即非法经营行为的整体性。这种断章取义的做法,是教义学破坏罪刑法定原则惯用手段。
查明的事实:易某某本人成立的贸易商行经营项目是鞋、服装、五金工具及箱包批发,不包括烟花爆竹。2013年8月,马某分别与被告人易某某及艾某(另案起诉)商定:由易某某采购玩具枪用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艾某负责储存并联系货运公司、报关中介报关出境到某某国。因此,易某某是应马某请求,帮忙代为采购1000箱击发帽,并运至广州交给艾某的。易某某是帮忙代为采购,代为付款,并非自己经营烟花爆竹,货物击发帽归马某所有,货款由马某支付。这种情形应认定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易某某代为采购,起辅助作用,属于帮助犯,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马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和巨大财产损失的后果,应认定马某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其中,击发帽作为危险物品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已经纳入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中予以考虑,不再单独成立危险物品肇事罪。还有易某、艾某均成立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裁判理由,认定易某某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下。然而,本案裁判结果为有期徒刑十年,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裁判理由认定“情节严重”,仅考虑先前采购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1000箱,非法经营金额11.88万元。没有考虑后续发生爆炸产生的严重后果,割裂了非法经营行为整体性,断章取义。
认定易某某是从犯,符合案件事实,可以减轻处罚,可以在“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二级法院认定易某某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不认定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量刑畸重。同时,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应适用该条第(四)项。烟花爆竹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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