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42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42号案例的商榷意见
前言:法条对应的是客观事物,是实体。这意味着,法律是不能解释的。案例是客观事物的外在形式,法条是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案例与法条是有机统一的。办理案件就是认识客观事物。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三段论的实质,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即大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判例或者法条)+刑罚,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待办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大、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相同,结论就是将大前提对应的罪名与刑罚适用于小前提对应的待办案例。显然,透过现象看本质,仅在事实(现象)层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不需要价值判断。法律具有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判断了事实,同时判断了价值。根本不需要什么犯罪论体系。所谓的两阶层、三阶层,四要件,双层次体系,不过是法学家用于纸上谈兵的道具而己。本人将在事实(现象)层面,剖析《刑事审判参考》中误判事实导致定性错误的案例,揭露教义学伪科学的真面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钰,女,汉族,1985年3月22日出生。2012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诈骗罪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钰否认犯罪,辩称其欲使用被害人杨超给的钱去购买车辆时,发现数额不足以买车,就准备还钱给被害人杨超,但杨起说不用,故还款未成。其辩护人提出,黄钰主观上没有占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还款行为,故黄钰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害人杨超通过被告人黄钰的父亲与黄钰结识。同年10月至2011年8月,黄钰以能为杨超在南航长春机场办理接送员工及滞留旅客车辆运营为名,先后三次从杨超处骗取73.5万元。后杨超向黄钰借款7万元。2012年2月3日,黄钰让杨超到其家取走其余66.5万元,杨超因该款只有本金为由拒绝收取。同月15日,杨超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1日,黄钰在家中被抓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但被告人黄钰能积极返还被害人钱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黄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十六万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黄钰不服,提出上诉。黄钰称,案发前,其多次主动向杨超提出返款,且其有能力返款,未能返款责任在杨超;其没有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达到非法占有杨超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一审采信的证据存在瑕疵。其辩护人提出,黄钰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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