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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42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4)
本案中,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黄钰虚构事实从被害人杨超处骗取73.5万元,构成了民事欺诈。首先,黄钰虚构了能够买到便宜考斯特车(用于南航长春机场办理接送员工、滞留旅客的车辆运营挣钱)和用购买的考斯特车向银行办理300万贷款借给被害人杨超两个事实。杨超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2012年1月27日,杨超与黄钰通话中提及:(1)“咱”的车春节外包了,一天300元。此节印证了杨超陈述黄钰告诉其车己买到,春节期间外包的情节;(2)黄钰自称被坑了,并称要追着朋友办理土地分割及其他事项,然后就把钱拿回来。这与杨超陈述,黄钰说她用杨超的2辆考斯特和黄钰的8辆考斯特办理300万贷款给杨超用,并称贷款下来了,与朋友先压几套房,房卖出去后再给杨超300万元,但后来又说房不卖了,朋友再用房子抵押把300万元拿回来的情节相印证。黄钰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而客观事实是黄钰从未购买考斯特车运营,也无办理贷款一事。其次,杨超共给付黄钰73.5万元。杨超和黄钰均证明杨超在2010年10月26日和11月3日向黄钰账户汇款64万元,让黄钰帮助购买2辆便宜考斯特车,并由黄钰负责用于南航长春机场办理接送员工和滞留旅客车辆运营事宜;2011年7月杨超又给付黄钰现金9.5万元用于上述车辆落籍。此节还有银行账户明细、证人证言等佐证。
但是,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黄钰具有非法占有该款项不予以归还之目的,反而证明黄钰有归还的意愿:(1)案发前,黄钰主动反复要求还款。被害人杨超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2012年1月27日,其与黄钰通话中,黄钰就提及将在同年2月6日还钱给杨超一事。杨超和黄钰分别提供的录音资料都证明2012年2月3日,黄钰将杨超叫至其家中反复要求还款66.5万元,在杨超拒绝后,追下楼提出一共还75万元,但杨超坚决拒绝并离开。黄钰提供的录音资料还证明,2012年2月6日,黄钰再次要求还款,杨超以死相威胁,称没法跟母亲交代;2月7日,黄钰与父亲及律师找杨超母亲谈与杨超之间发生的事。黄钰父亲和律师均证明,当时黄钰要还款给杨超母亲,双方约定次日到银行办理,与黄钰供述一致,杨超母亲虽未承认但亦未否认。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同期黄钰账户有70余万元,有还款能力。(2)黄钰提出还款前,杨超尚未发现被骗,也从未催要还款。杨超的陈述和黄钰的供述在此情节上是一致的。杨超陈述其在2012年2月3日应黄钰要求去取钱款,以为是取贷款的300万元,发现黄钰是要还本金66.2万元后,以为黄钰在赚钱后要甩掉其从而拒绝。黄钰仅在第一次供述中供认欺骗杨超,但未供认要非法占有杨超的钱,仅供称“我找杨超借钱,他不会借给我,他跟我不熟,我只有骗他说和他做生意,才能让他把钱给我用。我骗他是为了用他钱自己做点什么”。“我把杨超的钱花了还不上,时间长了怕杨超知道我骗他,2012年2月3日就给杨超打电话说还他钱……”(3)黄钰未能在案发前实际还款与被害人拒收和不配合有关。杨超和黄钰提供的录音资料都证实黄钰反复要求还款,杨超拒绝只收本金,并以死相威胁。2012年2月7日,黄钰向杨超母亲提出还款,并约好次日一起到银行办理,但次日杨超母亲未赴约,并报案。(4)案发后,黄钰于2012年4月15日向杨超账户汇款6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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