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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42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6)
假如黄钰案发时无钱可还,构成诈骗罪肯定无异议,那为什么一年四个月后案发时有钱偿还,就不构成诈骗罪了呢?罪与非罪,难道取决于事后有没有归还被骗钱款的能力吗?这显然是荒谬的。还有,所谓能够通过民事途径救济的,就应该排除在诈骗犯罪之外的观点,也是经不起推敲的。难道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就能保证被骗款项追得回来么?显然,这种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
作者: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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