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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律师:基金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包括管理人欺诈或挪用、侵占基金财产的风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一、要点提示
在私募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投资的风险虽然应由投资人自担,但此风险并不包括受到基金管理人欺诈或基金管理人挪用、侵占基金财产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必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忠于所托的义务,严禁背信欺诈投资人,严禁挪用、侵占基金财产、损害投资人的财产权利。
二、案情概述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帝贸公司、九鼎通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一次性全部赎回帝贸智富一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100万元、第十二期、第十三期收益/利息10799.08元及其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的标准,自逾期之日即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帝贸公司、九鼎通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一次性全部赎回帝贸智富二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120万元、未支付的收益/利息37890.41元及其逾期利息(以1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的标准,自逾期之日即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3.判令五被告承担律师费2万元;4.判令被告九鼎通公司、钰腾公司、中粮地产公司、刘吉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及公告费78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帝贸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6日、2017年9月25日签订《帝贸智富一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和《帝贸智富二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约定该基金投资范围和策略为通过九鼎通公司股权间接投资于深圳市中粮云景花园底层商铺产权,择机出售以实现投资回报,募集期利率和投资者年化利率均为10%。2017年7月12日,帝贸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确认书,确认已于2017年7月6日收到原告的投资款100万元;2017年9月29日,帝贸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确认书,确认已于2017年9月25日收到原告的投资款100万元;2017年10月11日,帝贸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确认书,确认已于2017年9月29日收到原告的投资款20万元。2018年7月5日,帝贸公司向帝贸智富一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者发出《帝贸智富一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清算及还本付息安排通知》,通知明确:帝贸智富一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于2018年7月9日到期终止,第十二期与第十三期投资收益及投资本金一起支付,将在该基金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即7月23日前)同一天分笔兑付本金及收益。2018年7月5日,帝贸公司向帝贸智富二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有投资者发出《帝贸智富二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收益延期公告》,公告表示该基金产品于本月第五个工作日(即2018年7月9日前)兑付的第八期投资收益,因项目回款延迟而延期五个工作日兑付,将于2018年7月13日之前完成本期收益兑付。然而帝贸公司至今未能支付第八期投资收益及其他到期收益。2017年11月15日,钰腾公司承诺智富一期基金和智富二期基金合同的投资期限到期时,其承诺按照《回购协议》约定足额回购智富一期基金和智富二期基金持有的九鼎通公司的全部股权。2017年11月15日,九鼎通公司出具承诺函,明确表示智富一期和智富二期基金投资九鼎通公司股权的目的为通过对九鼎通公司增资的方式间接投资于中粮云景花园底层商铺产权,全部资金仅用于投资上述商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和挪用上述资金,违反承诺造成投资者本金及投资收益损失的,钰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九鼎通公司承诺智富一期基金和智富二期基金的投资期限到期时,如钰腾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回购或回购的款项不足以满足智富一期和智富二期基金的所有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其同意帝贸公司有权通过任何形式处置九鼎通公司名下的资产,资产处置款优先支付帝贸智富一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帝贸智富二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金及收益。帝贸公司自原告转账之日起一直按年利率1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帝贸智富一期和帝贸智富二期基金的固定收益和利息,直至2018年6月份。九鼎通公司、钰腾公司未能按承诺函要求履行回购义务,且九鼎通公司存在挪用资金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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