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律师:基金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包括管理人欺诈或挪用、侵占基金财产的风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13)
(二)被告帝贸公司在涉案基金运行过程中是否故意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本院认为,在涉案《帝贸智富一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和《帝贸智富二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帝贸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和基金合同约定,背离投资人委托,利用关联企业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直接造成投资人损失。 1.九鼎通公司存在挪用基金投资款的事实 根据与本案案情类似的朱金爱与帝贸公司、刘吉斌、九鼎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审理查明的情况,被告九鼎通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收到帝贸智富一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5350万元投资款后,于同日向关联企业成翰宏公司转账16189042.6元,于次日向钰腾公司转账37310957.4元,2018年3月28日成翰宏公司将16189042.6元款项转回后,九鼎通公司又转出到关联企业深圳市钱爸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九鼎通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收到帝贸智富二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6740万元投资款后,也陆续向其关联公司深圳百盈丰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宇鸿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鹏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欧之星商贸有限公司以及钰腾公司支付大量款项。
帝贸智富一期、二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计12090万元投入到九鼎通公司后,截至2019年5月14日,九鼎通公司仅支付部分购房款70281211元,未按照购房合同按时支付剩余购房款,并导致九鼎通公司因此被中粮地产(深圳)实业有限公司起诉。对于其余资金的去向,帝贸公司、九鼎通公司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因此,本院认定,本案基金财产投入到九鼎通公司股权后,有部分资金被九鼎通公司转移到了关联公司。 2.帝贸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存在相互挪用财产的事实 帝贸智富一期、二期基金投资的目标公司九鼎通公司与帝贸智富三期基金投资的目标公司金竟品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2019年5月15日九鼎通公司与中粮地产(深圳)实业有限公司、金竟品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金竟品公司将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作为代九鼎通公司向中粮地产(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23套商铺的剩余房款。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帝贸公司管理的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标公司之间的财产存在相互挪用的情况,不同的基金财产存在严重混同。 3.帝贸公司应当对九鼎通公司挪用基金投资款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帝贸公司利用基金财产向九鼎通公司增资前,九鼎通公司原注册资本仅有500万元且实缴注册资本为0元,帝贸公司利用帝贸智富一期、二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向九鼎通公司增资12090万元。根据增资后的九鼎通公司章程规定,帝贸公司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具有股东会96.03%的表决权,有权决定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因此,在帝贸公司向九鼎通公司增资后,帝贸公司已成为九鼎通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具有九鼎通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定九鼎通公司的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属于帝贸公司利用其控制的九鼎通公司共同实施,帝贸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帝贸公司在《帝贸智富一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和《帝贸智富二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故意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利用关联企业,侵占、挪用了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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