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律师:基金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包括管理人欺诈或挪用、侵占基金财产的风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14)
在私募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投资的风险虽然应由投资人自担,但此风险并不包括受到基金管理人欺诈或基金管理人挪用、侵占基金财产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必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忠于所托的义务,严禁背信欺诈投资人,严禁挪用、侵占基金财产、损害投资人的财产权利。因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被告帝贸公司利用原告程莉华对基金投资缺乏了解,通过欺诈方式与原告订立双方权利义务完全不均衡、投资利益存在重大风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获得原告的投资款后,被告帝贸公司又通过关联公司转移、挪用该投资款,造成原告程莉华的投资款无法及时收回。被告帝贸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原告程莉华起诉要求帝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涉案基金虽未进行清算,但根据被告帝贸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无论基金清算后亏损如何,帝贸公司均应当承担原告受到的损失。故对于原告起诉要求帝贸公司偿还帝贸智富一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款100万元、帝贸智富二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款12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帝贸公司未支付其承诺的帝贸智富一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十二期和第十三期收益10799.08元,原告起诉要求帝贸公司支付第十二期和第十三期收益10799.08元,本院予以支持。帝贸公司在帝贸智富一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到期终止日后,未返还原告投资本金,原告起诉要求帝贸公司从基金到期终止日的次日即2018年7月10日起,以100万元投资本金为基数,参照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按年利率10%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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