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律师:基金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包括管理人欺诈或挪用、侵占基金财产的风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16)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以公司名义从事不法行为的,应当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充分考虑到,首先,基金管理人的法人人格为法律上的拟制人格,公司的意志和行为最终须由自然人来表达和实施。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欺诈和挪用、侵占基金财产的行为,最终亦是由个人实施。欺诈行为和挪用、侵占基金财产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履行职务的过错,已超出单纯的拟制法人的意思表示范围,个人不能以履行职务行为为由推卸实施欺诈和挪用、侵占客户资金行为的过错。其次,对于从事受托资产管理的私募基金公司而言,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往往远远大于其公司的自有资产,私募基金公司欺诈投资者和挪用、侵占基金财产所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往往并非私募基金公司本身所能独自承担。特别在基金财产被挪用、侵占的情况下,仅仅追究私募基金公司的责任,将难以使投资人的损失得到及时追讨。因此,私募基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有更加严格的诚实、勤勉、谨慎的义务。对于私募基金公司实施的欺诈投资人和挪用、侵占基金财产的行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刘吉斌虽称其持有的帝贸公司95%股权系代深圳市钱爸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但刘吉斌并非单纯的股权代持人,其不仅持有帝贸公司95%股权,还担任帝贸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帝贸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其也是九鼎通公司的最终控制人。故被告刘吉斌对于帝贸公司利用基金合同欺诈投资者、挪用投资者资金,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原告起诉要求刘吉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情况,中粮地产公司并非基金合同当事人,其作为涉案基金约定的最终投资标的中粮云景花园商铺的开发商,仅与九鼎通公司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中粮地产公司与帝贸公司、九鼎通公司、钰腾公司共同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故对于原告起诉要求中粮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五、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帝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程莉华帝贸智富一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款100万元、基金收益10799.08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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