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律师:基金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包括管理人欺诈或挪用、侵占基金财产的风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4)
合同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约定: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募集机构,本基金由管理人自行销售,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必须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按销售机构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主;基金份额的募集对象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基金的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本基金指定的募集账户名称:深圳市帝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8574××××48,开户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合同第六节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约定: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合同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约定:基金管理人为本案被告帝贸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节并约定了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第十一节私募基金的投资约定:本基金投资于九鼎通公司股权,并通过该公司最终投资于深圳市中粮云景花园底层商铺产权,闲置资金可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业绩比较基准为A1类份额年化10%,A2类份额年化10.5%,A3类份额年化11%;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属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适合具有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合同第十七节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约定: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收取的管理费年费率为1%,管理费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年支付;托管人对基金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0.1%。
合同第十八节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约定:本基金分为A1、A2、A3三类,其中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为A1类、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为A2类、500万元以上的为A3类,三类业绩比较基准分别为10%、10.5%、11%。该节特别提示: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合同签署时预期基金在正常运作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存续期限内能够实现的最高收益的年化算术平均数参考值,该业绩比较基准不意味着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收益,也不意味着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以管理人具体出具的分配方案为准。收益分配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投资人可按本合同约定相应享受当期收益分配。当可供分配收益足以足额按业绩比较基准支付A1类份额、A2类份额、A3类份额当期应分配收益的,A1类份额每次应分配收益=A1类基金份额总数×面值×A1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当期天数÷360。当可供分配收益不足以按业绩比较基准支付A1类份额、A2类份额、A3类份额当期应分配收益的,A1类份额、A2类份额、A3类份额的分配不分先后,其分配按照A1类份额、A2类份额、A3类份额的份额数占本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A1类份额应分配收益=可供分配收益×A1类份额份额数/(A1类份额数+A2类份额数+A3类份额数)。当基金终止时的基金资产净值足以支付A1类份额、A2类份额、A3类份额的投资本金及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时,按如下顺序进行收益分配:(1)A1类份额、A2类份额、A3类份额的投资本金;(2)A1类份额、A2类份额、A3类份额的剩余投资收益,其中A1类份额的剩余投资收益=A1类基金份额总数×面值×A1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实际存续天数÷360-存续期间A1类份额累计分红总额。如经过前述分配后,基金财产仍有可供分配的现金财产,提取100%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当基金资产净值不足以支付A1类份额、A2类份额、A3类份额的投资本金及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时,A1类份额、A2类份额、A3类份额的计算不分先后,其分配按照A1类份额、A2类份额、A3类份额的份额数占本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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