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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律师:基金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包括管理人欺诈或挪用、侵占基金财产的风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5)
合同第二十一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约定:基金投资日起满24个月后,本基金项下的财产未处置完毕,管理人需处理本基金后续事务的,管理人可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基金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本基金终止。本合同终止后,管理人应立即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组成。
合同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有纠纷解决约定:(一)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本基金财产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二)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本基金财产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管理人、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管理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原告提供的帝贸智富一期付息明细表载明:程莉华投资金额100万元,投资期限12个月,募集期利率10%,募集期收益821.92元,第一期(2017年7月10日至31日)收益6027.40元,第二期至第十二期收益均为8333.33元,第十三期(2018年7月1日至9日)收益2465.75元。
三、帝贸智富二期基金合同内容 2017年9月25日,原告程莉华与被告帝贸公司签订帝贸智富二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一份。
合同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约定:私募基金运作方式为封闭式;私募基金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投资于九鼎通公司股权,闲置资金可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私募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1年,合同期满前1个月,经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的延期协议;私募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1元人民币;本基金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本基金由北京海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外包服务。
合同第十一节私募基金的投资约定:本基金投资于九鼎通公司股权,并通过该公司最终投资于深圳市中粮云景花园底层商铺产权,闲置资金可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0%/年;基金管理人不向基金投资者做任何保证其投资于本基金的认购资本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者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属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适合具有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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