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高武平(3)
(一)物质文明指的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的总和,它集中表现为社会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即生产力的发达,此外它还表现为市场经济体制和产权等相关制度的完善。物质文明为民主宪政的生育奠定了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是民主宪政的基石;物质文明发展的状况也制约着民主宪政的发展。
其一,市场经济是民主宪政产生的前提,是催生民主宪政的酵母菌。4财产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其要求必须限制国家的权力。财产权有赖于明晰的产权关系的建立。没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市场经济就不能产生和发展,人就没有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利益要求,就无法在市场中平等、自由地进行交易,参与竞争;产权不明确,人在社会中就没有独立的人格,在社会中产生的只能是人身依附关系,人也没有迁徙的自由,人丧失了独立的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财产权是人类谋求生存、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利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5人对财产没有支配权,没有对由此产生的合法利益的追求,就不可能有持久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市场经济要求人有独立的财产权,人人均是独立、自由、平等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必将唤醒人们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和自由平等意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必将提出防止政府侵权的迫切要求。在市场经济社会里,众多独立的市场主体,其利益诉求必将是多元化的,由此产生并加速市民社会的形成,不同利益要求必将产生代议制度和责任政府。公域与私域的相对分离,则为限制公共权力干预私人领域提供现实可能性。因此,没有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宪政精神所要求的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的内容便没有存在的基础。另一方面,近代的宪政史表明,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孪生兄弟——商人群体的出现,是推动宪政发展的中坚力量。 “从世界范围内的历史进程来看,立宪运动的出现通常伴随着公共事务领域的正式分离。这种分离的社会经济动力来自市场经济与商人群体的浮现;宪法则是这种分离的法律和制度保障。”纵览中外宪政运动的发生发展,商人阶级始终是推动宪政发展的重要社会主体力量。6正如刘军宁所言:“近代的宪政运动本质上是商人阶级的民主运动。近代史上,宪政的确立与商人阶级的崛起与确立是密不可分的。从这一点看,商人阶级无疑应是立宪运动的主体与中坚。”5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民主宪政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社会基础。
历史的事实说明,没有普遍化的市场经济,宪政建设是先天不足的,社会中不能形成足够抗衡国家政治权力的阶级和共同体。始于清末的中国宪政运动是面临严重的外来压力所做出的反应,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汪洋大海中,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始终未形成作为宪政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这就是近代以来中国宪政运动屡屡失败的原因所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近30年建设时期,我国仍然强调以阶级斗争为主,中央集权与计划经济主导立宪,也没有形成与宪政相适应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使得立宪活动流于形式,始终未跳出“有宪法,无宪政”的历史怪圈。实践证明,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宪政。反思历史,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培育市民社会,这无疑是为实现民主宪政奠定了牢固的根基,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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