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律师: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or信托关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一、要点提示
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对资金进行管理,受托人具有被动性,而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将资产转移至受托人后,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主动进行资产管理,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虽有权了解基金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管理人作出说明,但上述权利的行使以不影响管理人正常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为限,可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基金财产的管理不具有指示权。
二、案情概述
一、丰圣公司与上科公司签约相关事实 2018年3月29日丰圣公司与上科公司签订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丰圣公司自主设立融驰11号私募基金,融驰11号分期募集资金,根据投资安排分期投资于上科公司持有的股权收益权。上科公司拟向丰圣公司分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公司或企业股权的收益权,并由上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价格分期回购股权收益权,具体清单见每期《通知函》。合同项下标的收益权的转让总价款不超过五亿元,按照基金募集进度分期支付。丰圣公司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代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签署上述合同。
同日签订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丰圣公司作为丰圣一融驰稳健9号私募基金丰圣一融驰稳健10号私募基金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上述基金与上科公司签订编号为SKFSR9-ZR-XXXXXXXX、SKFSR10-ZR-XXXXXXXX、SKFSR11-ZR-XXXXXXXX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其项下一系列《通知函》,为保证上科公司依约履行回购义务,上科公司以其持有的上海复旦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2,700万股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对上述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丰圣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享有合同项下约定质权,但权益归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丰圣一融驰稳健9号私募基金于2017年10月30日备案,丰圣一融驰稳健10号私募基金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于2018年2月12日备案,基金管理人均为丰圣公司。
就融驰11号私募基金,丰圣公司共向上科公司出具6份《通知函》,每期《通知函》约定的标的股权均为上科公司持有的上海复旦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每期转让价款、转让期限、转让日、回购日以及回购利率均不完全相同。2018年7月9日,丰圣公司出具第4期、第5期《通知函》,第4期载明转让价款为6,000万元,第5期载明转让价款为1亿元,两份《通知函》载明的转让日均为2018年7月9日,回购日均为2018年12月24日,回购利率11.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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