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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律师: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or信托关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2)
原告称,根据庭审中丰圣公司、上科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丰圣一融驰稳健10号私募基金未设立,上科公司应向丰圣一融驰稳健9号私募基金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支付回购款总额为437,800,000元,上科公司已支付丰圣一融驰稳健9号私募基金项下回购款67,650,808.22元。原告据此主张就标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11,670,969.7股(160,000,000元/370,149,191.78元×27,000,000股)。
二、原告与丰圣公司签约相关事实 2018年7月,原告与丰圣公司签订《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认购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第6期、第7期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约定了私募基金的募集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私募基金的投资私募基金的财产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越权交易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等事项。其中部分主要条款约定如下: 1.前言部分载明订立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特订本合同。 2.关于认购资金的交付,合同约定投资者须划款至募集账户(户名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募集专户),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的,外包服务机构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托管账户。 3.投资人的权利包括: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有权了解基金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管理人作出说明,但投资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管理人正常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为限制;管理人违反基金目的处分基金财产或管理、运用、处分基金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投资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管理人等。投资人的义务包括: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对管理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投资人不得提取、划转基金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基金财产等。 4.管理人的权利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依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关于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在合同确定的权限内对基金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或处分,基金直接或通过认购有限合伙份额间接投资于附回购的非标债权资产,包括股权收益权等。 6.关于私募基金的财产,合同约定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结算、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7.关于基金收益分配,合同约定在任何情形下,管理人均应以本基金可供分配财产扣除基金应支付的税费为限向投资人分配,即托管账户内有余额的始向投资人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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