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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律师: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or信托关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5)
五、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2,802.3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917,802.37元,由原告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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