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行政和刑事处罚的罚金尺度比较和思考/曾杰(2)
2.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罚的意义和思考
自从国务院2021年正式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后,对于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意味着,非法集资行为从此成为一个明确的行政处罚事项。
在该规定以前,对于非法集资行为,只有单一而明确的处罚方式,即刑事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的集资诈骗罪,另外包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都可以定义为非法集资类行为的刑事规定。但是,要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达到一定的人数、金额等标准,对于没有达到这些标准的行为,就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很多没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行为如何处理或者处罚,此前并没有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但是针对传销活动,擅自发行股票等活动,早有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
比如,针对传销活动,构成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两者是有明确的区分的,各自参照不同的法规依据,一个传销行为或者活动,如果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则属于行政违法,由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比如近期沸沸扬扬的张庭夫妇公司案,法律依据是《禁止传销条例》,公安机关不会介入;如果属于诈骗型传销,则定性为构成犯罪,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则不会介入。
而且,针对传销活动的这种区分,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在总体定性上是独立的,即一个传销行为的定性,要么是刑事犯罪,要么是行政违法,不会在定性上出现重复。
但是,此次针对非法集资(主要指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行为)的行政违法,在定性上,则可以出现重合性,比如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既可能是刑事犯罪,又同时构成行政违法。这是因为传销的行政违法,即便数额达到了刑事犯罪的数额标准,但是行政违法类传销本身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泾渭分明。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两者区分的界限,并不清晰。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我们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