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47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2)
各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已经认识到错误,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永华、陈增贵、崔文博、赵军华还辩称起诉书认定的涉案赌资和非法获利存在重复计算,认为抢开机红包、自己顶庄参赌的资金,为吸引他人入群到场外赌博收入,应扣减。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是建立微信群进行赌博,不是建立赌博网站,不应适用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涉案赌资计算不应按每天累计,而应按照普通赌博计算方式,以实际投入的金额计算。
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6年8月1日,被告人夏永华及其妻子被告人解粉兰租得江山市雪泉街30A幢3单元605室,用于经营微信赌博群,之后二人于2016年先后邀请被告人陈增贵、崔文博参与经营微信赌博群。在经营微信赌博群期间,因需要人员从事“发包”“兑奖”“财务”等工作,夏永华等人又招收了被告人赵军华、卞立威、江新琪、张孙敏、宋梦瑶、钱敏超、方苗、夏敏参与。微信赌博群由“发包手”在微信群内发红包,赌博人员以抢到微信红包金额计算点数,以“牛牛”方式比点数大小进行赌博。夏永华等人通过使用赌博软件,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上分”前参赌人员需要将赌资转入夏永华等人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内,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可将剩余赌资“下分”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内。夏永华等人从庄家赌资及从赢家中每局按5%抽头获利。
被告人夏永华系微信赌博群群主,负责赌博群的总管理,被告人解粉兰负责管理“发包手”等。二人先后共占有赌博群100%、70%、50%、30%股份。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夏永华、解粉兰二人涉案赌资共218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0万元左右。案发后,夏永华、解粉兰共退出30万元。
被告人陈增贵自2016年8月6日加入管理微信赌博群,先后占有30%、25%、30%、25%、20%的股份,主要负责操作“通杀小精灵”手机APP,给赌博人员“上分”“下分”,统计赌博押注、输赢、抽头等情况以及结算工作人员、合伙人的工资、分红等。至2017年2月15日,陈增贵涉案赌资共2149.8万,非法获利20万元左右,案发后退出20万元。
被告人崔文博自2016年8月22日加入管理微信赌博群,先后占有20%、25%的股份,主要负责“财务”工作,即查收赌博人员是否将赌资打进指定的账号和接受赌博人员联系“下分”,并通知陈增贵给赌博人员“上分”“下分”,后崔文博于2016年11月2日退出管理微信赌博群。其间,崔文博涉案赌资681万,非法获利6万以上,案发后退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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