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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47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3)
被告人赵军华自2016年12月11日加入管理微信赌博群,占有25%的股份,主要负责邀请人员进微信群赌博及在微信群里“顶庄”赌博。至2017年2月15日,赵军华涉案赌资712.9万,非法获利10万元,案发后退出10万元。
被告人张孙敏自2017年2月3日加入管理微信赌博群,占有20%的股份,主要负责邀请人员进微信群赌博。至2017年2月15日,张孙敏涉案赌资121.3万元,非法获利2.8万元,案发后退出3万元。
被告人江新琪自2016年11月4日加入管理微信赌博群,主要负责“兑奖”工作,统计参与赌博人员奖励情况。江新琪每日领取500元工资,自2017年2月3日开始变更为每日领取500元工资并占有2.5%股份。至2017年2月15日,涉案赌资36万余元,非法获利2.3万元,案发后退出2万元。
被告人宋梦瑶自2016年9月13日加入管理微信赌博群,担任“发包手”工作,即在微信群中发送用于赌博的微信红包,加入初期每发一个赌博微信红包获利20元,自2017年2月7日每日领取1100元工资。至2017年2月15日,非法获利4.6万元,案发后全部退出。
被告人钱敏超自2016年7月27日加入管理微信赌博群,担任“发包手”工作,每发一个赌博微信红包获利20元,2017年2月2日退出管理微信赌博群,共非法获利2.3万余元。
被告人方苗自2016年8月加入管理微信赌博群,担任“发包手”工作,每发一个赌博微信红包获利20元,2017年1月退出管理微信赌博群,非法获利2万余元。
被告人夏敏自2016年8月30日加入管理微信赌博群,担任“发包手”工作,每发一个微信赌博红包获利20元,2017年1月22日退出管理微信赌博群,非法获利2万余元,案发后退出2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有关被告人向江山市人民法院退出非法所得:卞立威45622元、江新琪3117元、钱敏超23398元、方苗20000元、夏敏380元。
江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永华、陈增贵、解粉兰、赵军华、崔文博、张孙敏、卞立威、江新琪、宋梦瑶、钱敏超、方苗、夏敏组建微信群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己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夏永华、陈增贵、解粉兰、赵军华、张孙敏、卞立威情节严重。建立微信群组赌博与建立网站组织赌博性质相同,均属于建立网络赌博平台,故本案定罪量刑可适用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用于接收赌资的支付宝银行账户内资金,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均可认定为赌资。卞立威、江新琪、宋梦瑶、钱敏超、方苗、夏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在掌握了夏永华等利用微信群组赌博的犯罪事实后,同时对夏永华进行直接传唤、对赌博场所进行检查及直接传唤陈增贵、赵军华、张孙敏、卞立威、江新琪、宋梦瑶等人到案,故上述被告人不构成自首。夏敏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他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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