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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47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4)
1、被告人夏永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被告人陈增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3、被告人解粉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被告人赵军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5、被告人崔文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6、被告人张孙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7、被告人卞立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8、被告人江新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9、被告人宋梦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10、被告人钱敏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1、被告人方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2、被告人夏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一)开设微信赌博群组,利用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能否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二)利用微信赌博群开设赌场的行为如何认定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
三、裁判理由
(一)开设微信赌博群,利用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可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随着科技更加丰富地运用于生活,智能手机迅速发展,微信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甚至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同时,一些赌博犯罪分子也将目标瞄准微信,利用微信群进行赌博活动。一段时间以来,学理上对利用微信群组组织赌博,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不少争议,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做法也不统一,有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有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批指导案例公布了两个组织微信群赌博的指导案例,即《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和《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其中,指导案例105号裁判要点指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将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指导案例106号裁判要点指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对于利用微信群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对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设定赌博规则的案件定性,为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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