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47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6)
四、案例评析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很容易混淆。尤其是与互联网有关的情形下,连高法都傻眼懵圈了。高法发布的105、106号指导案例,同时出现了误判,两个聚众赌博的案例,被当作开设赌场的案例发布了。本案例受错误指导案例误导,定性出错在所难免。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赌场的公开性或者半公开性。其他的所谓参赌人数多少,赌场固定与否,赌博活动是否受控制,赌博持续时间长短等等,都无法将两者区别开来。所谓赌场的公开性或者半公开性,就是指赌场不需要有人邀请或介绍,人员进出不受限制,参赌自由。如同农贸市场交易一样。相反,聚众赌博的赌场都是隐蔽的、秘密的。除了组织者与参赌人员(含先前参赌人员)知道外,外人通常不知道赌博场所和赌博活动的存在。
本案例行为人建立专门的赌博微信群组,制定赌博规则,组织赌博活动,属于聚众赌博的情形。理由是:这种微信群组对外不具有公开性或者半公开性。要进入该群组参与赌博活动,都必须要有赌博微信群内成员的邀请,还要获得群主或管理员的同意。微信群组与赌博网站性质不同,虽然微信群组与赌博网站都属于虚拟网络空间,但是赌博网站在虚拟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上网者可自由进出,利用搜索引擎可以轻而易举地搜索到赌博网站。微信群组不具有该特征,上网者不能自由进出,利用搜索引擎搜不到该群组。裁判理由例举了认定开设赌场罪的四点理由,其中第一、三、四点理由都没有抓住重点,第二点理由抓住了重点,可是搞混淆了。“参赌人员既可通过各被告人介绍进群,也可通过赌客介绍进群,甚至不用介绍也可直接进群。”这里所谓的公开性,就是指参赌人员不用介绍可直接进群。这是违反常识的。因为微信群组未经邀请,未经群主或管理员同意,根本进不了群,搜索引擎也搜不到该群组的。显然,本案例行为人建立专门的赌博微信群组,组织赌博活动,不具有公开性或半公开性。105号、106号指导案例也是相同情形,同样出现了误判。
另外,既然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就应适用案发时的量刑幅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量刑时找了几点所谓的“具体情况”,就回避适用《网络赌博意见》。全部缓刑,罚不当罪。找几点所谓的“具体情况”,就排斥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刑法教义学的惯用伎俩。快播案的量刑,也是这种情况。显然,防火防盗防刑法教义学,是有现实意义的。定性错误,量刑跟着错误。定性聚众赌博的赌博罪,全案判处缓刑,或许勉强可以说得过去。
作者简介: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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