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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谎言可以胜诉的却败给了实话实说/胡雷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苗某、王某、李某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电信营业厅。2019年9月,苗某因店铺经营亏损预退伙遂先找王某签订退伙协议,但协议的内容为“全额返还苗某当初入伙投资”,王某想都没想就在协议上签字并且并代李某签字。苗某后找李某补签字,李某不同意协议的内容,在协议中加了“次年5月份 正常运营的情况话把苗某的股份转让出去找人接手”这句话。李某当时复印留存但材料丢失。苗某藏匿退伙协议原件,以李某没有签过字的退伙协议的复印件起诉并胜诉。
二、法院判决认为(两份判决均未上网)
(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苗某提交的与王某、李某签订的协议是复印件,但王某、李某均认可该协议的存在,仅认为协议内容不全面、没有原件、缺失后来补充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李某就其上述抗辩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3民终8750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上诉人王某、李某主张被上诉人苗某提交的退款协议系复印件,该协议内容不完整,并认为李某后补的“次年5月份正常运营情况下把苗某的股份转让出去找人接手”这一关键内容被复印遮挡,从而认为本案不具备退款的条件。但是在庭审中上诉人认可该协议的存在,李某在庭审中还陈述,其第二天知道协议中关于房租的问题,只是认为后补写的部分被复印遮挡。尽管苗某提交的退款协议是复印件,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涉案协议签订过程,该证据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退款协议原件在何处双方各执一词,无法确认。上诉人主张协议中缺失后补定的内容,一审法院认为其有责任提供证据,一审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王某、李某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是否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款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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