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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50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50号案例的商榷意见

前言:法条对应的是客观事物,是实体。这意味着,法律是不能解释的。案例是客观事物的外在形式,法条是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案例与法条是有机统一的。办理案件就是认识客观事物。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三段论的实质,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即大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判例或者法条)+刑罚,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待办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大、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相同,结论就是将大前提对应的罪名与刑罚适用于小前提对应的待办案例。显然,透过现象看本质,仅在事实(现象)层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不需要价值判断。法律具有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判断了事实,同时判断了价值。根本不需要什么犯罪论体系。所谓的两阶层、三阶层,四要件,双层次体系,不过是法学家用于纸上谈兵的道具而己。本人将在事实(现象)层面,剖析《刑事审判参考》中误判事实导致定性错误的案例,揭露教义学伪科学的真面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阎吉粤,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无业。2016年8月2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逮捕。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阎吉粤犯介绍卖淫罪向苏家屯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阎吉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阎吉粤没有获利,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前后,被告人阎吉粤从网友处获得号码为471874702的QQ号码,将该QQ号码内的号码为193565141的QQ群改名为“暗夜王朝《总群》”,并充费保持QQ等级维持该群。阎吉粤作为群主经常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街道花卉市场通过电脑和手机登录、使用该QQ及QQ群,并通过询问“暗夜王朝《总群》”群内的嫖客和卖淫女,用自己的群主权限在有卖淫女证实的嫖过娼的男成员的名称前加上“护卫”“带刀”等头衔,在有嫖客证实的卖淫过的女成员的名称前加上“验”“安全”等头衔,以方便群内成员的卖淫嫖娼行为。
2016年6月5日,赵某某通过“暗夜王朝《总群》”联系上李某,当日21时许,李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芙蓉雅居小区107-19号楼101室与赵某某发生性交易;同年5月12日,毛某某通过“暗夜王朝《总群》”联系上李某,当日21时许,李某在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长隆公寓15020号房间与毛某某发生性交易;同年5月12日,李某某通过“暗夜王朝《总群》”联系上李某,当日15时许,李某在沈阳市大东区东远国际大厦11楼2号房间与李某某发生性交易;同年6月8日,王某帮助羿某某通过“暗夜王朝《总群》”私聊联系上张某,当日13时许,羿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3-2号C2-7-2其租房处与张某发生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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