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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50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4)
四、案例评析
西方教义学的所有理论学说,都是围绕着论证犯罪成立而诞生的。众所周知,任何案件中的行为,都是客观存在的。凡是客观存在的,都是客观事物。要认识客观事物,唯一途径,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这是认识客观事物的普遍规律。更重要的是,只要是客观事物,定性必然是唯一的。不可能有两个定性都符合客观事物。然而,西方教义学是个异类,鼓吹通过论证方式认识客观事物。而且,同一案例,可以论证出多种结论。例如偶然防卫,教义学竟然论证出来五种定性意见,彼此共存,谁也不服谁。完全没有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概念。这种荒谬的定性模式,还是当今法学院教科书的主流,简直不可思议。
就本案阎吉粤行为性质而言,尽管没有直接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即控制或者管理卖淫活动,也没有直接实施介绍卖淫的行为。但是,这个既不妨碍第一种观点认为成立组织卖淫罪,也不妨碍第二种观点认为成立介绍卖淫罪。原因在于教义学教导大家,犯罪可以论证出来。也就是说,没有犯罪的直接行为,可以论证出来犯罪的直接行为。裁判理由的重点就是论证出来介绍卖淫行为。
裁判理由中的论证过程是:首先,阎吉粤取得QQ号码和该号码创建的QQ群后,明知该群内的成员主要为卖淫嫖娼人员,其充费维持该群的等级,为卖淫嫖娼人员提供了相互联系的平台,并通过询问群内的嫖客和卖淫女,用自己的群主权限在卖淫女和嫖客互相证实的群成员网名前加头衔标识,以便于卖淫女和嫖客更为便捷地实施卖淫嫖娼行为,该行为即属于为卖淫人员和嫖客建立媒介、发布卖淫嫖娼信息进行明示的行为。虽然阎吉粤没有直接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但是其以上的行为相当于在特定的成员群体中间向卖淫女和嫖客相互介绍身份,提供准确便捷的可选择的卖淫嫖娼人员信息和联系方式,该行为即属于介绍卖淫行为。其次,群成员根据其提供的卖淫女和嫖客信息,进行了多次卖淫嫖娼活动,符合《涉卖淫刑案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规定。
从论证过程看,阎吉粤主要行为有:一是明知群内成员主要为卖淫嫖娼人员,仍然充费维持群等级,提供平台便捷群内成员相互联系;二是利用群主权限,标识了群内成员的身份,即卖淫女与嫖客。显然,阎吉粤的行为,充其量是为群内成员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了便捷联系的平台,在群内发布了谁是卖淫女、谁是嫖客的信息。至于实际卖淫嫖娼活动,谁找了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收费标准等,阎吉粤都没有介入其中,并不知情。所谓阎吉粤的标识行为“相当于在特定的成员群体中间向卖淫女和嫖客相互介绍身份”,这个推理并不成立。因为群内成员的头衔标识,是表示谁卖过淫、谁嫖过娼的信息,属于在群内发布信息行为。将群内发布信息的行为,想像为介绍卖淫行为,属于主观臆测,与案件事实不符。证据显示,查实的四起卖淫嫖娼活动,阎吉粤其实都没有介入其中,介绍卖淫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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