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51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
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351号案例的商榷意见
前言:法条对应的是客观事物,是实体。这意味着,法律是不能解释的。案例是客观事物的外在形式,法条是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案例与法条是有机统一的。办理案件就是认识客观事物。认识客观事实的普遍规律,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三段论的实质,就是相同事物,相同处理。即大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判例或者法条)+刑罚,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待办案例),透过现象看本质,当大、小前提对应的客观事物的内在本质相同,结论就是将大前提对应的罪名与刑罚适用于小前提对应的待办案例。显然,透过现象看本质,仅在事实(现象)层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不需要价值判断。法律具有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属性,判断了事实,同时判断了价值。根本不需要什么犯罪论体系。所谓的两阶层、三阶层,四要件,双层次体系,不过是法学家用于纸上谈兵的道具而己。本人将在事实(现象)层面,剖析《刑事审判参考》中误判事实导致定性错误的案例,揭露教义学伪科学的真面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世勋,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2015年8月20日被逮捕。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世勋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梁世勋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其贩卖的视频系淫秽物品的鉴定标准和数量提出异议。
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梁世勋在淘宝网上开设了名为“诚信得1188”的网店,经销相关软件和供他人进行网上信息存储、读取、下载的云盘。2015年5月11日,梁世勋通过该网店以28.8元的价格向章某某出售了含有视频、图片资源的百度云盘。经鉴定,该云盘内所含的视频906部、图片24张属淫秽物品。2015年5月间,梁世勋通过该网店向颜某等19人销售含有视频、图片的百度云盘,获利9000余元。公安机关对上述云盘中所含的视频、图片进行抽样提取,经鉴定,所含的视频316部,图片24张属淫秽物品。
安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世勋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向他人贩卖内含淫秽视频、图片的云盘,其行为己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梁世勋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判决:
被告人梁世勋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世勋提出上诉。其上诉及辩护人提出,本案淫秽物品的数量认定有误:一审判决未考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等,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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