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的民间借贷/胡雷(2)
另被告陆某主张本案非民间借贷纠纷,综合本案证据应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中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9月24日期间被告分多次在甲方当时施工现场的一楼工程部以现金方式分别给付原告95500元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主张原告提交的2017年12月10日的两张借条系伪造,且申请了司法鉴定,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该两张借条中的签字和指纹均为被告所写所按,虽然被告对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并未重新申请鉴定,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本案已超诉讼时效,因被告于2017年2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中还款日期2018年12月10日,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5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陆某诉称一审程序违法及涉案借条存在篡改的问题。一、二审中,法庭对该问题均予以调查,一审期间书记员对此问题也作出了合理解释说明,并不存在违法办案情形,更不存在篡改借条的问题。上诉人认为借条上的指纹系伪造,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对借条形成时间存在前后不一致陈述以及借条上时间多次修改问题,被上诉人均予以了合理解释。
综上所述,上诉人陆曜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三、案件剖析
(一)判决的内在价值导向
2015年2月10日借条为真,且借条本金数额与之前的出借数额20万和当日所还款的10.4万相印证。无论日后有何种瑕疵均不改变2015年借条载明的事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该观点较为保守,看似四平八稳,但忽略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为2016年2月—2019年2月,马某自起诉前从未向陆某催要过借款。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一审判决为了形式上解决诉讼时效问题,不得已强行认可2017年的借条。
(二)判决未审查2017年两份借条的真实性
1、为何一审书记员微信发给陆某的借条复印件上没有指纹的痕迹
2、马某对借条形成时间存在前后四次不一致的陈述;
3、借条上落款时间存在多处修改且没有备注说明;
4、陆某对马某陈述的多次借条形成时间、地点均有不在场证明;
5、马某在2015年2月至本案起诉前未向陆某主张过权利。
二审判决的说理仅仅是书记员、马某对相关问题做了合理解释,这显然不具有任何说服力。上述五个问题足以推翻2017年借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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